泰兴杨春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过错赔偿
|
财产分割
|
房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彩礼纠纷
|
公司股权
|
同居房产
|
遗产继承
|
法律法规
>> 律 师 简 介
杨春海律师(
手机:18761033765
)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
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
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更多>>>
>> 最 新 公 告
杨春海律师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律师咨询电话:87666 114 律师预约电话:87666 114(预约
泰兴杨春海律师,帮助婚姻中遇到困难的朋友!
彩礼纠纷
→
彩礼纠纷
→ 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13 16:34:1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8、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泰兴离婚律师
上一篇:
典型案例 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下一篇:
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泰兴杨春海律师
泰兴杨春海律师
联系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11楼(泰兴市公安局斜对面)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邮编:22540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如有涉及著作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18761033765 E-mail:237655492@qq.com
备案信息:
苏ICP备2020060279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