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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创办网站宗旨:普及婚姻法律,抚平心灵创伤,提供法律帮助。
  杨春海律师,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2012年,被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评为2011年度律师行 业先进个人;2015年,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在苏州大学举办的“2018年度泰州市律师 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学习结业。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亲力亲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 案经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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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名要慎重!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1-02-16 22:33:43

 

经常有婚前购房婚后加名,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的咨询。房屋作为一个人的主要财产,几乎每个人都有为房屋奋斗的经历时下,结婚找对象,有的女方会把男方有无房屋作为是否考虑的条件。有的父母为了提高儿子在谈婚论嫁时的“身价”,会在婚前为儿子买房子。即使经济条件不好,也要倾其所有,甚至借款,也要为儿子购买一套房屋。

离婚率居高不下,说来就来。离婚时,对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字的房屋,怎么处理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婚后加名房屋的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法院按照房屋登记情况进行分割;有的法院参照产权登记,酌情调整;有的法院认定为赠与,可以撤销,撤销后仍为个人财产。

暂时还没有检索到江苏法院类似的判决,但是,对婚后加名的问题,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9条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该指南明确,婚前房屋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的行为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既然是赠与,就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婚后加名时可以附义务。虽然,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显然是附义务的,也就是希望能够与另一方和睦共处,相伴终身,但是,为了能够实现这样的想法,最好还是要有书面的附义务赠与的约定,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后,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产。这样,才可以做到,人走了,财产能留下,免去了房屋争议,甚至诉讼之苦。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在房屋加名时,要慎重,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地法院最新裁判的结果和审理指南。作为婚前房屋的持有,在决定加另一方名字时,应当清楚房屋加名的法律意义;而作为一方,在获得房屋产权共有人时候,有了财产保障,也应当理解伴侣为自己加名的爱意和当初共同的初衷。

 

泰兴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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