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杨春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律 师 简 介
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
  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
  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更多>>>
  >> 最 新 公 告
 杨春海律师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律师咨询电话:87666 114 律师预约电话:87666 114(预约
 泰兴杨春海律师,帮助婚姻中遇到困难的朋友!
 过错赔偿过错赔偿 → 典型案例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典型案例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25 15:11:3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泰兴离婚律师
上一篇:典型案例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下一篇:典型案例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泰兴杨春海律师 泰兴杨春海律师
联系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11楼(泰兴市公安局斜对面)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邮编:22540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如有涉及著作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18761033765 E-mail:237655492@qq.com
备案信息:苏ICP备2020060279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