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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创办网站宗旨:普及婚姻法律,抚平心灵创伤,提供法律帮助。
  杨春海律师,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2012年,被泰兴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评为2011年度律师行 业先进个人;2015年,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在苏州大学举办的“2018年度泰州市律师 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学习结业。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亲力亲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 案经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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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 → 典型案例 陈某某、陈某祥与陈某英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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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陈某某、陈某祥与陈某英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25 10:51:5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的继承权

   残疾人的继承权依法不受侵犯。本案中陈某某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在处分遗产时,并未坚持当地民间传统中将房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习惯,将案涉部分房产以遗嘱的形式明确由身体有残疾的陈某某继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了陈某某的财产继承权,为陈某某日后的生活所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二、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因其大嫂陈某英意图占有陈某某父母遗嘱留给陈某某及其弟陈某祥的房产,陈某某、陈某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楼房第一层归陈某某所有;判决确认某楼房第二层至第六层东边全部归陈某祥占有、使用。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遗嘱效力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案涉房屋还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判决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益依照遗嘱内容分别由陈某某、陈某祥继承。

   (本案报送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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