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杨春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律 师 简 介
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手机:18761033765)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
  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
  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更多>>>
  >> 最 新 公 告
 杨春海律师 2009年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张晓辉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第8届会长);2010年-2015年2月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2015年3月合伙创办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2025年6月合伙创办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杨春海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律师咨询电话:87666 114 律师预约电话:87666 114(预约
 泰兴杨春海律师,帮助婚姻中遇到困难的朋友!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典型案例 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典型案例 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泰兴杨春海律师  杨春海律师 咨询电话:18761033765  发表日期: 2020-11-25 10:21:52

                                          全国第一道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某(1996年出生)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经常酗酒、酒后打骂女儿张某某。2005年,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张某酗酒恶习未有改变,长期对女儿张某某实施殴打、谩骂,并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2011年3月19日深夜,张某酒后将睡眠中的张某某叫醒实施殴打,张某某左脸受伤,自此不敢回家。同月26日,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张某某选择不再沉默,向司法部门写求救信,揭露其父家暴恶行,态度坚决地表示再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要求跟随母亲胡某生活。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鉴于被告长期存在严重家暴行为,为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了保护张某人身安全的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其女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殴打、威胁张某某,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属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一、禁止张某威胁、殴打张某某;二、禁止张某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裁定作出后,该院向市妇联、区派出所、被告所在村委会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上述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自2011年4月28日起由胡某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湖南某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道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有益探索,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其后的《反家庭暴力法》积累了实践素材,为少年司法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数十家媒体和电视台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还引起联合国官员及全国妇联相关领导的关注,他们对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高度评价。

   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当地妇联干部、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村调解员共同参与对被告的批评教育,促使被告真诚悔悟并当庭保证不再实施家暴行为。本案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社会联动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恰当运用,同时也为充分发扬“枫桥经验”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做出了良好示范。

泰兴离婚律师
上一篇:典型案例 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下一篇:典型案例 | 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泰兴杨春海律师 泰兴杨春海律师
联系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11楼(泰兴市公安局斜对面)江苏中谦律师事务所 邮编:22540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如有涉及著作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18761033765 E-mail:237655492@qq.com
备案信息:苏ICP备2020060279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