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是婚姻法中被公认的法律亮点,民法典中予以保留。该制度以尊重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保护弱者利益,有效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为离婚过程中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获得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 离婚时获得经济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给付的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多次给付。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和给付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当地物价指数及实际生活需要加以确定。双方就上述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一.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疾、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妥善安排。 三.在执行经济帮助完毕后,一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泰兴离婚律师 |